27 – 30 / 9 / 2022
新加坡博覽中心

參展商必須於指定餐飲區內飲食,請勿於展覽廳範圍內飲食。

參展商可預先向展覽訂購飯盒,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9jgw21.hkcec.com/

截止日期﹕2021年9月6日

2019冠狀病毒陰性檢測結果 /疫苗接種紀錄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預防及控制疾病 (規定及指示) (業務及處所) 條例》(第599F章) 的相關指引及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最新要求,所有參展商及現場工作人員 (包括運輸工人及承建商) 如需於展覽期間進入會場 (即2021年9月17-20日), 必須提供2019冠狀病毒陰性檢測結果紀錄;或提供完成疫苗接種紀錄,請細閱以下詳情:

a) 進行一次「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

情況

檢測日期

樣本要求 

社區檢測中心費用領取工作證所需文件

完成疫苗接種 :

  • 於2021年9 月3日或以前已完成接種兩劑疫苗 

無須檢測

無須檢測

不適用紙本/電子針卡

未完成疫苗接種 :

  • 只接種第一劑;或
  • 於2021年9月3日以後方接種第二劑疫苗 

2021年9月7日或之後 **

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

請參照政府最新指引**陰性檢測結果短訊 

從未接種第一劑疫苗

2021年9月7日或之後 **

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

請參照政府最新指引**陰性檢測結果短訊

有關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檢測必須為以下其中一項﹕

 ** 有關社區檢測中心及流動採樣亭收費詳情,請參閱政府網站 https://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上之最新公佈或致電查詢熱線 : (852) 3142 2366 

參展商工作人員及其代表如須進行一次「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有關檢測樣本必須是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 ,並取得陰性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深喉唾液樣本不再適用。

b) 於2021年9月3日或之前完成接種兩劑新冠疫苗作為替代措施 (第2劑疫苗接種日期必須為展覽會首天的14日或以前完成),並提供疫苗接種紀錄。

就科興的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克爾來福疫苗)及復星醫藥╱德國藥廠的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復必泰疫苗),完成疫苗接種一般而言是指在 14 天前接種兩劑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新冠疫苗)。

就本屆展覽而言,最遲完成接種兩劑日期為2021年9 月3日。

電子針咭或紙本疫苗接種紀錄均可接受。

有關疫苗接種計劃及疫苗接種紀錄證明,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covidvaccine.gov.hk/zh-HK/programme

於參展商進場日,參展商工作人員必須出示其陰性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或/及疫苗接種紀錄予主辦機構,方可領取參展商工作證及進入會場。參展商現場工作人員如未能提供有效的陰性檢測結果短訊或/及已完成兩劑疫苗接種的紀錄,將會被拒絶進入展會場地。

主辦機構將保留所有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或疫苗接種紀錄31天作紀錄之用,並可因應法律要求或任何執法機構有關2019冠狀病毒接觸者追蹤及防止罪案的合法要求或用途而將有關個人資料(包括額外核實身份資料)分享。而參展商亦必須自行保留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或疫苗接種記錄 31天。

此外,執法人員或會於展覽期間到場巡查,任何參展商員工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違法,並可被提出檢控或票控。


本頁內容可因應政府的最新指示而隨時更改。

更新日期﹕2021年 8月 25日

九月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由可再生能源供電

我們很高興地宣布,作為我們堅持履行展會的可持續發展承諾的一部分,今年我們已徹底改用可再生電力為展會供電。藉此,我們能夠實現電力使用的碳中和,並能阻止約13噸二氧化碳的產生,從而大幅度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我們希望通過完成此10點檢查表要求,鼓勵貴公司加入我們,共同投身可持續發展事業。
憑藉大家的通加合作,我們將能強化展會的影響力,還能滿足觀眾的期望業並減少浪費的時間,資源和成本。

黃金及黃金合金 / 白金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 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的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白金或白金合金製品必須註上符合法例規定的黃金純度標記。零售商必須在供應有關產品時向買方發出發票或收據,並須保留有關發票或收據的文本為期不少於三年(由發出日期起計)。該等發票或收據必須載有下列資料:
–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 供應價格;
– 供應日期;
– 製品的說明;
– 純度標記(如製品各部分含有不同純度的黃金/白金,須標示各部分的純度);
– 製品的重量(如整件製品是由足金/足白金製成)

零售商須在供應地點的當眼處張貼有關法例規定的告示(不少於210毫米 x 297毫米)。

詳情請參考:
http://www.customs.gov.hk/tc/consumer_protection/trade_desc/metals/index.html

天然翡翠/ 鑽石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 天然翡翠製品/ 鑽石的零售商必須在供應有關產品時向買方發出發票或收據,並須保留有關發票或收據的文本為期不少於三年(由發出日期起計)。該等發票或收據必須載有下列資料:
–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 產品價格;
– 供應日期;以及
– 製品的說明,指出根據本條例的定義,製品為「天然翡翠和其他玉石」或「天然翡翠」。或以開數「卡」列明鑽石的總重量。如零售商不知道鑽石的總重量,則必須說明總重量不詳;以及
* 純粹由鑽石構成;
* 嵌有鑽石;或
* 嵌有鑽石及其他寶石。

零售商須在供應地點展示告示(不少於210毫米 x 297毫米),讓顧客知悉「翡翠」及「天然翡翠」/「鑽石」的定義,以及零售商須就供應的天然翡翠/鑽石發出發票或收據的法例規定。

詳情請參考:
http://www.customs.gov.hk/tc/consumer_protection/trade_desc/stone/index.html

如有查詢, 可聯絡香港海關, 電話: 852 2815 7711, 或瀏覽香港海關網址: www.customs.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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